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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21 16:59:14发布人:

一、政策变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7号), 2021年 12月 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注意啦!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 3: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号)

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天津市地方收入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二、申报表填写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例 1: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 3万元(季销售小于 6万元),应在第 2栏次“免征收入”项目,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3.09万元。 {含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3×( 1+3%) =3.09}

例 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 8万元(季销售额大于 6万元),应在第 1栏次“应征收入”项目,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8.24万元。 {含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8×( 1+3%) =8.24 }

针对一般纳税人

应将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填入第 1栏次“应征收入”项目。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相关价款的,应当填列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据实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方单位名称、服务项目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金额等信息。

注意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转入链接:http://news.sohu.com/a/525990851_12110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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